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3〕3号
、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
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自2023年8月1日起,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分别规定可以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试行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